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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郭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李尚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