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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1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333。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永二市场后面空地处刘开福的面包车内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珠海市香洲区界涌村团结路5巷33号楼下盗窃一辆电动车,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同丰街18号准备盗窃电话线时被当场抓获,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作案工具铁钳到珠海市××××区华润万家香洲店负一层车库,使用铁钳将朱某的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2元)防盗锁剪断,后将该自行车推出一楼车库出口时被华润万家的工作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周某、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之前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一个月零五天,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