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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孔维丽与臧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丽,臧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孔维丽,女,汉族,1987年2月6日生。被告臧江涛,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原告孔维丽诉被告臧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维丽及被告臧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臧江涛于2013年2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2月1日前还清,被告本人亲自向原告书写借条两份。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款。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约定月息一分五厘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100000元借款中80000元有利息。同意还款,但现在还不上,况且利息我也还不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合伙投资一影楼,开业不久因双方意见发生分歧,协商后由原告孔维丽撤出,影楼由被告臧江涛经营,原告100000元投资款作为借款由被告偿还,并约定其中80000元按月息一分半支付利息,随即被告于2013年2月1日向原告孔维丽出具借条两张,内容为“借条臧江涛于2013年2月1日借孔维丽80000元(捌万元整)利息1分半,于2014年2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臧江涛放款人:孔维丽2013年2月1日;借条臧江涛于2013年2月1日借孔维丽20000元(贰万元整)于2014年2月1日前归还,借款人:臧江涛放款人:孔维丽2013年2、1日”。借款到期后,因被告臧江涛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孔维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臧江涛为原告孔维丽所出具的两张借条是原被告双方就影楼的经营充分协商后出具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足以认定。被告臧江涛未按照还款期限还款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对此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臧江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维丽借款80000元,并按月息一分五厘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还清此款期间的利息;二、被告臧江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维丽借款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卫格陪审员 崔付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