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羿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广世纪博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羿飞科技有限公司,中广世纪博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商初字第89号原告无锡羿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锦程大道11号宜兴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过巍、杨梦,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世纪博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7号楼日月天地A座2304室。法定代表人张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羿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飞公司)与被告中广世纪博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羿飞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广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羿飞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广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羿飞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广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5元,由羿飞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