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戚绿与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绿,上蔡县民政局,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国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75号原告戚绿。监护人戚自国。系原告戚绿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孟宪国,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程小汉,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海舰,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被告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石国举。关于原告戚绿诉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15年2月26日为原告戚绿和第三人石国举办理离婚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民政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绿撤回起诉。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杨贺炜审判员 刘会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