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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晓勤与谢芙婵、陈刚、樊跃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勤,谢芙婵,陈刚,樊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08-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勤,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谢芙婵,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樊跃进,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勤与被执行人谢芙婵、陈刚、樊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芙婵、陈刚、樊跃进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将该案件委托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向我院提供该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