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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左建华与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华,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4280号原告左建华,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山里安置小区B区**号楼****室。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星海商贸中心内。被告张国军,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84栋101室本院受理原告左建华与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协议》表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