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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辉与林岳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林岳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燕玲(张辉之姐),1961年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岳森,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上诉人张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9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辉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9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元,均由林岳森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峰代理审判员  刘洋代理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