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与王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刘玉俊,天津市维民权法律服务所业主。被告王一×。原告张××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下女儿王二×。婚后,被告一直在井队工作,长期不在家。婚前缺乏了解,又由于没房子和被告父母一起居住,双方成长的地区有差异,生活习惯、性格也不同,等等原因致使双方经常吵闹。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双方无法沟通,婆媳关系也难以调和。被告休假期间封闭在家,不和外界沟通,没有朋友。被告还对原告和孩子经常实施殴打,甚至造成与那高身体尾椎破裂卧床一个多月。夫妻感情逐渐冷漠。2009年,被告因工作调动到天津,为缓解夫妻关系,原告带孩子于2011年8月来到天津,可还是常因生活小事吵闹。原、被告分房居住,仍不能共同生活,关系更加恶化,原告和孩子身心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导致孩子造成心理阴影,到现在提到父亲还感到害怕。期间,被告对原告经常恐吓,甚至掐原告脖子差点失去生命,被告还威胁原告和全家的生命安全。被告找到原告娘家吵闹,致使原告娘家造成财产损失,原告哥哥受伤,后报警经由警方解决。2012年1月18日,原告带孩子汇到深泽,正式分居,独立抚养孩子。期间,原告不知被告音信,被告更是没有负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由于原告和孩子心灵受到了严重创伤,无法忍受这种生活,于2014年8月16日在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不配合,坚决不出庭,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仍不予理睬,原告无奈撤诉。从2012年1月28日正式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关系更加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5年3月19日,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2.婚生女王二×的当庭证言,以证明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被告王一×辩称,1.原、被告十多年感情未到非离不可的地步,被告由于患有精神病,需要原告照顾,所以不同意离婚。2.如果法庭判离婚,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债务。3.如果法庭判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王二×。原告起诉状中描述皆与事实不符。被告于2010年9月患精神病住院,至今仍服药治疗。被告患病期间,原告父母见此情景会影响原告一生,怂恿原告将被告存款全部转走,并一直找借口制造矛盾,原告父亲还威胁并殴打被告,差点将被告掐死,以胁迫拆散原、被告。原告尾椎破裂系其在洗澡间滑到所致,并很快痊愈。原告家人为达到离婚目的,以和解为目的将被告骗至深泽县,并伙同深泽法院工作人员,趁被告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在法院单据上签字按手印,申请判深泽法院单据无效。被告的女儿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一直在天津开发区泰达二小上学,2013年1月,原告将女儿带去原告父母家,被告随后去原告父母家带女儿看被告父亲,并准备带回天津(当时原告不在其父母家),遭到原告父母和哥哥的阻拦和殴打,随后原告母亲将被告女儿带出去藏起来,至今不让被告与孩子见面,不让原告知道孩子住哪里,也不让被告直到孩子上学地点。他们给孩子洗脑,不让孩子接听被告电话(在与原告通电话时,听到旁边,原告母亲教唆孩子不接被告电话)。被告父亲于2013年4月患癌症住院,期间被告打电话让原告带女儿去探望,原告一直未去探望,医院下病危通知单时,又告知原告带女儿去见爷爷最后一面,原告及其父母、哥哥在知道此事后,仍不让被告女儿见爷爷最后一面,致使被告父亲抱憾而逝(在父亲下葬时仍阻拦孩子出殡)。被告与女儿户口皆为天津开发区户口,孩子上学应该在天津来接受正规教育,原告工作地为河北省深泽县桥头乡营里中学,不能抚养孩子接受正规教育,也不能享受天津优惠政策,原告不能为一己之私,冲动地毁了孩子,所以申请将孩子抚养权判于被告。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生活习惯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生隙。2014年8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河北省深泽县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出庭,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3月24日,原告再次在该院起诉离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幸福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悉心经营,任何一对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与摩擦,但双方应本着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交答辩认为双方十多年的感情未到非离不可的地步。考虑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希望原告能以家庭为重,慎重对待婚姻,而被告亦应认真反思自身不足,改正缺点,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包容、相互沟通,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