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肖新友与田守龙、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肖新友,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田守龙,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周先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新友与被执行人田守龙、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守龙户籍地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将该案件委托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将该案件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