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闻洪宽与大连瑞嘉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洪宽,大连瑞嘉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闻洪宽,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刘万昕,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瑞嘉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范广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文亮,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尹晓伟,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洪宽与被告大连瑞嘉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洪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刘晓薇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