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晓生与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生,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57-1号原告李晓生.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6号建瓴嘉苑A座16-17层。法定代理人姚立国,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生与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用人单位所在地是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李晓生是被告“祥云.岸芷汀兰”项目的销售后勤,该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翔翼路39号。在仲裁庭审笔录第6页第7行至8行中原告李晓生说:“祥云.岸芷汀兰”项目,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我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因此,原告李晓生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有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为证。原告李晓生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祥云.岸芷汀兰”项目部任销售及后勤工作,有仲裁庭审笔录第6页为证。此项目坐落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翔翼路39号,有石家庄市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办改(2013)第339号违法建设项目整改要求和行政处罚通知书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原告李晓生工作的履行地即“祥云.岸芷汀兰”项目部均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应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