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煤建公司物业租赁经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47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青,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赖晓凤、劳绮玲,该所职员,联系地址同该所。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董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杜轶群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