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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太英与赵纪峰、张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英,赵纪峰,张彦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王太英。被告赵纪峰。被告张彦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赵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英与被告赵纪峰、张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太英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刘润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