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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航顺船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78号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航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东路二单元502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7529-3。法定代表人:任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符信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0340-5。法定代表人:李星霖,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航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顺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佳轮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轮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中,航顺公司以船舶建造完工后,建造船舶的原始资料在办理船舶登记时均已提交给海事部门,而上述资料航顺公司无法取得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办理“佳轮902”号轮权属登记时的原始申报资料予以复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航顺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航顺船务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对申请人办理“佳轮902”号轮权属登记时的原始申报资料予以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8月18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孙代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