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执字第2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041-1号申请执行人肖建,男。被执行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被执行人四川大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6089.54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金额的收入。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宾荣华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