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峰与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0-1号原告:高峰,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淝河南路文昌新村B区。被告:郑剑,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对被告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0.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兰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人民陪审员 杨玉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