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君、周均芝、张明、刘俊新、刘俊美、王清旺、周均霞、邹城市东方海韵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海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71号申请人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君、周均芝、张明、刘俊新、刘俊美、王清旺、周均霞、邹城市东方海韵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海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案字第707号财产保全函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