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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臣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臣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769号罪犯李臣志,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02)温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臣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臣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浙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李臣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5年0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11日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臣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臣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臣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臣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臣志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