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郑宏伟、张承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郑宏伟,张承玉,安徽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74年12月6日生,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张承玉,女,1973年4月19日生,住址同上,与被告郑宏伟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安徽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宏伟、张承玉、安徽中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