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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建国与赵兴华、吴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提取(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国,赵兴华,吴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49-1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国,男,生于1954年5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被执行人赵兴华,男,生于1956年7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被执行人吴风霞,女,生于1956年8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申请执行人金建国与被执行人赵兴华、吴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77710元,执行费6605元,共计7877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兴华、吴风霞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瑞应村有土地补偿款,因被执行人赵兴华、吴风霞至今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兴华、吴风霞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瑞应村的土地补偿款787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