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爵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尼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爵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尼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深圳市爵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炎。委托代理人李雪梅。被告深圳市迪尼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泽滨。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爵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 永 强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