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原告在汉中打工时与被告相识,201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家,2011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黎某甲。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加之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便开始打骂原告,2011年10月,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十余天,随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婚后、被告既不履行丈夫义务,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向法院撤诉,并继续寻找被告,但至今杳无音讯,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黎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在汉中市中心医院上班时与被告相识,当年年底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黎某甲。婚后,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2011年10月,因家庭琐事被告打伤原告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3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西乡县城关镇结友社区居委会证明、三二○一医院诊断证明一病历资料、伤情照片、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穆某、高某某、陈某某的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10月,被告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后离家出走,至今不知音讯,可见被告对婚姻、家庭缺乏最基本的责任感,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杨某某与黎某某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离婚后,婚生子黎某甲由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二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晞审 判 员 穆崇洁人民陪审员 席富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