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许国荣、沈国军与沈国军、余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荣,沈国军,余丽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94号原告许国荣。被告沈国军。被告余丽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荣诉被告沈国军、余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许国荣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良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