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能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能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2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188-0。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能海,男,出生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能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