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子仪与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仪,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27-1号申请执行人郭子仪,女,汉族,居民。���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金波,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刚,男,汉族,司机。申请执行人郭子仪与被执行人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刚所有的轿车一辆,待评估拍卖中,因被执行人程刚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远安执字第00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