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丰城和甸制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熊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和甸制笔科技有限公司,王钦平,熊金荣,熊卓如,罗采平,熊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和甸制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王钦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钦平,男,1966年5月4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熊金荣,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宜丰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熊卓如,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宜丰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罗采平,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宜丰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熊鹏飞,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宜春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金荣、熊卓如、罗采平、熊鹏飞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兵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