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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杨道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杨道霖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全根。委托代理人周敏,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道霖。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杨道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的电信欠费(含违约金)共计1242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春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道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06年2月18日,被告杨道霖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订协议,租赁使用原告提供的号码为XXXXXXXXXXX的电信设备。2011年12月1日被告因欠费被停机。自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电信费用592.71元及违约金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道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欠费592.71元;二、被告杨道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违约金4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