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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永花与焦作市马村区城市管理局、陈保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花,焦作市马村区城市管理局,陈保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刘永花,女,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克礼,武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李四军,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林坚,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花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市管理局、陈保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花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永花承担。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