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卫民申请执行郭海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卫民,宋美玲,郭海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90-1号申请执行人宋卫民,,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宋美玲,女,生于1966年3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宋卫民之妻.被执行人郭海罗,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郭海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卫民宋美玲损失78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海罗的银行存款七千九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