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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诉被告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杨某,李某某,云南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地址: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黄龙大街203号。负责人:严炯,系嵩明支行行长。被告杨某,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云南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嵩明县城兴旺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股东。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系云南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系云南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与被告杨某、李某某、云南某某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