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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3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梁某,女,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权余良,安徽省寿县三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正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