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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章文年与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章文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09)枞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枞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