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松年与曹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松年,曹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钱松年。委托代理人曹亚芹。被告曹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松年与被告曹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松年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松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松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钱松年负担。审 判 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倪晓锋书 记 员 陆嘉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