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水睦诉被告郭建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李水睦,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西安交大医学院内木工房。委托代理人郭立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山,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C区*号楼*****室。原告李水睦诉被告郭建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水睦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立敏,被告郭建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水睦诉称,2010年8月其经朋友介绍为被告装修房子,结束后双方结算装修款为93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原告装修费6300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300元、利息378元(6300元×年利率6%×2年;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今),共计66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1份、手机信息记录2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被告郭建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底至10月初,原告李水睦为被告郭建山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C区5号楼1-201室房屋加工、安装阳台窗户(封阳台)。加工、安装工作完成后,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报酬为9300元;截止2013年4月14日,被告仅累计支付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630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原、被告已就原告完成、交付工作成果的报酬进行了结算,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报酬63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仅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向其支付2年(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78元,该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指导利率,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建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水睦支付报酬6300元、利息损失378元,合计66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建山应将案件受理费50元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原告李水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