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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津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拓普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王忠,范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学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郜周斌,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孙承强。被执行人:东营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周堂生。被执行人:上海津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邱格屏。被执行人:山东威拓普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邹华明。被执行人:孙承强。被执行人:丁明。被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范友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津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拓普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王忠、范友金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济)合字(2014)16-2号《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受让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六户支行、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后,对被执行人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在建工程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其各自持有的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海津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拓普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其各自持有的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海津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营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王忠、范友金均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4年7月22日分别出具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729、17730、17731、17732、17733、17734、17735、17736、17737、177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依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的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5年8月3日出具了(2015)京方圆执字第0139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依约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向伟审判员  陈远生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