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世国与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国,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105号申请人:谭世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7日,住罗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旌阳区八角井镇金莎江路二段。法定代表人:张继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谭世国与被申请人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5月6日、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以(2015)德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案件已审结并生效,没有必要再查封对方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1、解除对被申请人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德府国用XX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一宗)。2、解除对案外人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住宅一套;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住宅一套;川XX进口“卡宴”越野车一辆;川XX进口“路虎”越野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世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德府国用XX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一宗)。二、解除对案外人聂森所有的位于河东区的住宅一套(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土地证:德府国用XX第XX)的查封。三、解除对案外人张仁芳所有的位于旌阳区蒙山小区的别墅一套(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土地证:德府国用XX第XX号)的查封。四、解除对案外人德阳市中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进口“卡宴”越野车一辆的查封。五、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川XX进口“路虎”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虹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