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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乳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某某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党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某某1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乳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4年7月1日签订经销商合同书,约定购买被告产品,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一直未发货,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货款8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来利隆营业部业主,原、被告2014年7月1号签订了经销商合同,合同约定:1、由甲方(被告)授权乙方(原告)为潮州区域全渠道经销。2、乙方具有下列产品的经销资格:yo动力,欧力多,珍西奶,学生奶……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是1、甲方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运输,储藏,保管造成的除外)。2、甲方保证产品不存在涉及第三人合法知识产权的侵犯。3、据乙方提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书面要货计划合理安排货物供应,在乙方经营及付款良好的前提下甲方优先向乙方供货……乙方本着谨慎原则,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但并不使乙方当然取得任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权利…...维护甲方及经销品牌的利益形象,有义务及时间向甲方提供侵犯甲方或经销品牌权利的任何信息,并协助甲方处理……双方约定合同因为履行期满或出现约定及法定情形终止……违约责任约定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可避免相应责任,但违约方应提供证据2、乙方为取得或禁止合同经销商资格时,如不按照甲方规定处理有关事项的,应按照双方合同期间实际交易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赵明豪向被告提供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纺一路支行,户名:西安某某乳业有限公司,卡号:26120101040005796,汇入人民币86000元,原告汇款后,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合同届满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发货,原告遂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承认原告汇的款项确已收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承认彭改萍系自己员工,但本次诉讼被告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合同,汇款单,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7月1日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书,被告虽然否认但无证据佐证,本院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给被告付了款项,被告认可收到但截至合同届满都未给原告付货,依据双方约定合同因为履行期满或出现约定及法定情形终止,故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应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货款8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