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郑砚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郑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68号。负责人付晓,行长。被执行人郑砚梅,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满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砚梅应承担债务182330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182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23日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并查封了苏德华(被执行人郑砚梅之夫)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湖北小区44-3号别墅一套,但现已出租,有人居住。经查询,被执行人郑砚梅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