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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登合、张志英与陈某申请宣告死亡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148号申请人陈登合,男。申请人张志英,女。系陈登合妻子。申请人陈登合、张志英申请宣告陈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女儿陈某,于2003年8月2日在汉江襄阳市区段千佛(福)码头水域游泳时失踪。经公安机关及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仍无陈娟下落。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陈娟死亡。经审理查明,陈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陈登合、张志英女儿。2003年8月2日,陈某在汉江襄阳市区段千福码头水域游泳时失踪。经公安机关及申请人多方查找,陈某至今下仍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在汉江襄阳市区段千福码头水域游泳时失踪后,虽经多方查找,陈某至今仍下落不明。因陈某下落不明已十数年,故申请人请求宣告陈某死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侯才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