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邓夏妮、李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邓夏妮,李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8号,被执行人邓夏妮。被执行人李燕飞。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夏妮、李燕飞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邓夏妮的银行存款并给付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本案依法强制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