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芦某甲、芦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芦某甲,芦某乙,颜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机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某甲,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芦某乙,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颜某,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芦某甲、芦某乙、颜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某甲、芦某乙、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