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仲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仲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086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丘学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民,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仲迪,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李仲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原告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且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莞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