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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曼与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曼,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曼,女,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谢振远,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净月开发区。负责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曼因与被上诉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曼。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