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红霞与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霞,韩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唐红霞,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韩志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唐红霞与被执行人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韩志强偿还申请执行人唐红霞借款228000元及利息397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51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41元。被执行人韩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红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诉讼中,系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红霞提供的被执行人韩志强的地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韩志强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志强下落。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套房产以及灵武市灵白公路东侧房产,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志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因上述两套房产处于另案评估、拍卖过程中,暂无法处置。通过银行、车管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韩志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韩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唐红霞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志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巨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