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向光容与曹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容,曹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96号原告向光容,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玉宝,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向光容诉被告曹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现查明:被告曹玉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15年8月4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向光容诉被告曹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与被告曹玉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事实系同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光容对被告曹玉宝的起诉。原告向光容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