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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福山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福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杨小屏,董事长。被告福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洪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