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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曹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龙凤园1-1-1702号住房归原告江某所有;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18区5楼1单元1901室归被告刘某所有;冀B×××××号奥迪轿车归原告所有;四、原告自2015年12月起至江某甲18周岁之日止,每月19日前支付江某甲当月抚养费1500元;五、被告刘某于2015年12月17日将冀B×××××号奥迪轿车交付原告,并保障车辆完好;原告于当日给付江某甲2014年抚养费18000元,并交付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18区5楼1单元1901号房屋的所有手续;六、存放于唐山市曹妃甸区龙凤园1-1-1702室的床上用品五套、戒指两枚及女方个人物品归被告刘某所有;七、原告每月探视江某甲两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原、被告协商;八、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九、其他无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文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