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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春雨诉李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雨,李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刘春雨。被告李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雨诉被告李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刘春雨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