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时某,村民。被告张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时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记伟 微信公众号“”